第一次, 我第一次在租房子這方面發生麻煩事, 非常生氣又不能怎樣, 寫下來讓大家作為以後租房子的參考, 看能不能盡量避免這樣的情形發生:
[續租鳥事一]
我們的房東, 每年都在大概十二月的時候問你要不要續約 。靠妖, 我才搬進來不到三個月你問我要不要續約, 之前有試著要跟他們吵過這樣的續約模式不合理, 一般來說都是到了隔年的四五月才會問, 但他們說這是避免一些學生一到五六月就放暑假不見人影, 續約過程會變得冗長, 不確定性會增加, 麻煩太多。那, 好吧, 雖然覺得有點不合理, 但反正我跟室友兩個人都沒有要搬家的意思, 也找不到違反合約或是法律的地方, 簽就簽吧。
[續租鳥事二]
由於今年室友要遷出, 所以我在去年底續約的時候獨自承租了原本的公寓, 當時我有詢問仲介, 我現在是自己租, 那如果之後我要加新室友可以嗎?他們回答我可以, 我就安心的簽了, 當時才一月, 很多人都還在申請學校, 根本不可能問的到誰要來租今年九月的房子, 但在波士頓這個大學城要找到室友並不是很難的事情, 我心裡想, 到了今年五六月再來找應該不會有太大問題。HOWEVER!!!最後機車的事情不是出在找室友或是新增室友這些手續上, 而是當初我簽下的約, 竟然是代表”兩人同時續約”, 奇怪, 續約單上簽名的不是只有我嗎? 然而, 他們卻說, 續約只要有一個人簽名同意就可以了。一人簽名同意續約就代表兩人繼續承租,這觀念也太奇怪了吧, 明明續約單上也沒有寫阿,何況, 只有我一個人承租, 他們也是知道的, 為什麼不進行責任告知的動作呢? 仲介費收假的嗎? 鳥就鳥在我當時當面跟他們說我一個人承租這個對話沒有錄音, 現在無法提辯, 而也就是因為這樣,所以原本我的新室友搬進來住應該屬於修改我的新約從“獨自一人付費與承租“變成兩人付費與承租”而已, 但現在變成是從“兩人承租一人付費“來改為兩人付費承租+更換室友”,以致於,我現任室友莫名的必須簽一些文件表達轉租立場, 然後從新任室友那邊收取當初繳交的保證金, 可是文件上使用的字眼並非leaving or terminating the apartment, 而是用sublet the apartment, 我問了全辦公是的同事, 沒有人覺得sublet在這個情況上是正確的字眼, 會讓人覺得我現任室友仍對租約有責任, 他只是暫時轉租給別人, 房東部份說他們的文件是請律師擬的所以並沒有問題, 我們非常懷疑但…誰要去花這摸多時間找律師來證明呢?
我第一次和第二次租的房子都沒有過早續約的問題, 房租也沒有年年高漲, 我現在住的地段還不錯, 房東應該就是仗著反正你不租多的是人要搶的態度在租房子吧, 太詭異太奸詐又太惡劣了, 說是房東, 其實我們的房子是屬於一個房屋管理公司的, 負責租約的小姐態度非常之差, 連我同事幫我打電話, 他都可以說”I dont know if there’s a language barrier there..” ,我同事很憤怒的說”我可是道地的美國人ㄟ!!#@&%”, 幸好我還有人可以理解我的狀況用流利的英語跟她溝通, 如果是我去講, 應該狀況會慘不忍賭吧(之前曾經在電話裡被一個醫生給機車過, 說得話非常令人傷心…我應該送他一句法客), 他們賺的錢已經很容易了, 為什麼還要這樣刁難大家阿!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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